梁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办理2019年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的公告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位家长、学生: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201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梁河县2019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则
按照“应贷尽贷”的原则办理,凡是续贷的学生都要求
到梁河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预报名(预报名采取梁河教育助学贷款微信公众号、现场、电话方式选择其中一项)
二、时间
预报名时间:2019年6月1日至7月1日
贷款受理开始日期:2019年7月中下旬
贷款受理结束日期:2019年9月中下旬
具体办理日期:预报名结束后将续贷名单公示在“梁河教育局信息网、梁河教育助学贷款微信公众号”里‘通知公告栏’,以公示时间为准办理助学贷款。(梁河教育体育局网址http://lh.km3w.cn)
三、办理人员及咨询方式
1、业务经办人:周老师
2、资料审核员:李老师、董老师、赵老师、杨老师、
3、联系及咨询电话:0692—6161881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首先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网上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填报申请。
2、续贷学生必须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提交2019年贷款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由高校审核,在指定时间前往教育文体局资助中心办理贷款。
3、为方便续贷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请关注“梁河教育助学贷款”公众号(下图),并用手机扫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报名进行预报名。
扫描关注“梁河教育助学贷款”公众号
扫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报名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9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材料清单
2、2019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
梁河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
2019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材料清单
(一)、新生首贷(高三毕业生)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梁河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
提交的证件:1.双方身份证;2.双方户口簿;3.录取通知书。
提交的材料: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3.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做过预申请学生不需盖章)
温馨提示:1.首次贷款学生必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选择“生源地”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成功后登录个人网页,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后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2.通过高中预申请(梁一中、县职中),《申请表》不需要盖公章
3.未通过高中预申请(县外就读)同学,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再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持《申请表》前往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中的任一单位进行家庭经济认定。《申请表》仅需一个单位出具认定意见并加盖一枚公章)。
4.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二)、在校大学生首贷(第一次办理)
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梁河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
提交的证件: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 3.学生证
提交的材料: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2.学生证复印件1份;3.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1.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2.首次贷款学生必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选择“生源地”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成功后登录个人网页,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后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三)、在校大学生续贷(第二次以上办理)。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梁河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
提交的证件:1.办理人的身份证。
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不需盖章)1份。
温馨提示:1.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住县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才能进行续贷申请。
2.续贷办理前,续贷学生必须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提交本人续贷声明,且由高校审核,续贷学生每年至少2次登录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检查自己信息的准确性),系统会自动记录登录信息。
附件2 :
2019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二、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60个月),最长不超过14年(参见表2-1)。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期日为9月20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生源地贷款期限确定表
学制类型 |
年级 |
最长贷款年限 |
专科 (三年制) |
一年级 |
13 |
二年级 |
12 |
|
三年级 |
11 |
|
专升本 |
一年级 |
12 |
二年级 |
11 |
|
本科 |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
14 |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
13 |
|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
12 |
|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
11 |
|
硕士研究生 |
一年级 |
10 |
二年级 |
9 |
|
三年级 |
8 |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积数计息法,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日利率=年利率÷360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满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当年12月20日偿还第一笔本金。
每年1月-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在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提前还款或偿还逾期贷款时,自代理结算行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划付开发银行,该期限为在途资金宽限期,开发银行不对在途资金计收利息。
假设张三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8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临潼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区资助中心通过代理结算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4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2年(最高13年)。
在2008年放款日~2012年8月31日期间,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2012年12月20日,张三要偿还2012年9月1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0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